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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424执15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小刚、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刚,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黄志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24执15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小刚,男,1971年3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福建省四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绥安工业开发区绥安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76859256-8。法定代表人梁福荣。被执行人上海浩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青村镇光大路515号6幢103室,组织机构代码:69155921-6。法定代表人李家榕。被执行人黄志勇,男,1979年6月16日出生,住福建省华安县。本院于2017年07月14日作出(2017)浙0424执1514号执行裁定书的裁定,冻结了银行存款冻结黄志勇的银行存款11143.94元,现因被执行人黄志勇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黄志勇银行存款11143.94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祝孝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曹国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