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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民初250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林铭荣与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铭荣,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

案由

消除危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03民初2506号原告:林铭荣,男,1969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被告: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连江路连潘村A#楼、B#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1543968887。法定代表人:李茂水,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桑、张伟,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员工。原告林铭荣与被告福州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消除危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4日立案。2017年7月27日,原告林铭荣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铭荣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林铭荣负担。审 判 长  林 铃人民陪审员  林素青人民陪审员  陈秋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楚楚PAGE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