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391民初7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栾德友与北安市房地产开发联营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栾德友,北安市房地产开发联营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391民初763号原告栾德友,男,汉族,1964年2月20日出生,现住黑龙江省友谊县。委托代理人郝天光,河北渤海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安市房地产开发联营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负责人夏子良,经理。被告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住所地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负责人陈宝,经理。原告栾德友诉被告北安市房地产开发联营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安房地产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兴宝物资经销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4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7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郝天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安房地产公司、兴宝物资经销处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履行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协助原告办理房屋过户的相关手续;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1996年10月25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北安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坐落于秦皇岛市××开发区××里××楼××单元××房屋(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碧海花园××号)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5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交付房款50000元,并占有该房屋使用至今。2004年4月8日,该房屋确权为第二被告兴宝物资经销处所有,名称变更为碧海花园7-2-2号,因二被告被吊销,至今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为此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协助原告将所售房屋过户到原告名下。被告北安房地产公司、兴宝物资经销处未出庭参加诉讼,无答辩意见。在诉讼中,原告提供了如下证据材料:证据一,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证据二,被告出据的收款收据;证据三,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秦开执字10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证据四,银行存款凭证;证据五,山海关开发区工商行政管理分局吊销二被告的公告。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无质证意见。本院出示了经原告申请依法调取的证据:证据一,房产局查档证明;证据二,(2017)冀0391执异24号卷宗复印件。原告对本院调取的证据认可,被告无质证意见。经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和本院依法调取的证据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如上证据、当事人在庭审中的陈述,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996年10月25,原告与第一被告北安市房地产开发联营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将坐落于秦皇岛市××开发区××里××楼××单元××房屋(现为××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碧海花园××号)出售给原告,房屋价款为55000元。合同签订当日,原告向第一被告支付房款50000元,原告占有使用该房屋至今,2017年6月29日,本院以(2015)秦开执字10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原告栾德友将剩余房款5000元存到本院执行局账户,原告于2017年7月26日将剩余房款5000元存入本院执行局账户。2004年,房屋管理部门对该小区房屋进行确权,将本案房屋名称变更为碧海花园7-2-2号,产权所有人为第二被告兴宝物资经销处,截止到庭审结束时该房屋产权人为被告兴宝物资经销处,未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另查,位于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区碧海花园××栋为被告兴宝物资经销处开发建设,售房时由被告北安房地产与购房者代签合同、代收款,交付住房和办理房产过户手续由被告兴宝物资经销处负责。二被告于2000年被告吊销营业执照。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原告向被告支付房款50000元、根据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向法院交纳剩余房款5000元,已经履行了给付房款义务,二被告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协助原告办理房屋产权手续。二被告单位的营业执照虽然被吊销,但法人资格依然存在,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该合同能够继续履行。原告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协助原告办理过户手续,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北安市房地产开发联营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分公司、山海关开发区兴宝物资经销处协助原告栾德友将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碧海花园7-2-2号房屋产权变更至栾德友名下。案件受理80元,由二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燕峰代理审判员  杨 俊人民陪审员  王思家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高 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