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10民终1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林松兵、高书红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松兵,高书红,赵宝灵,翁林弟,叶和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民终12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松兵,男,1967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上诉人(原审被告):高书红,女,196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宝灵,男,198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新丽,浙江靖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翁林弟,男,1972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叶和芳,女,1974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县。上诉人林松兵、高书红因与被上诉人赵宝灵、翁林弟、叶和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2016)浙1021民初75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林松兵、高书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林松兵、高书红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松兵、高书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预收11305元,应收10100元,减半收取5050元,由上诉人林松兵、高书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杰代理审判员  戴莹莹代理审判员  王晓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项海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