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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81民初22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佟志军、高艳东等与张文奎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佟志军,高艳东,邵金良,张文奎,付子天,付子明,张贵生,张增林,张玉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2286号原告:佟志军,男,1968年4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高艳东,男,1966年9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原告:邵金良,男,1971年5月2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三原告委托代理人:张晓伟。被告:张文奎,男,1968年12月2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付子天,男,1984年7月1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付子明,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付子明、付子天的委托代理人:张子平。第三人:张贵生,男,1958年6月28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第三人:张增林,男,1957年2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第三人:张玉军,男,1962年6月12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邵金良、高艳东、佟志军与张文奎、付子天、付子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邵金良、高艳东、佟志军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邵金良、高艳东、佟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13180元,减半收取65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90元,由邵金良、高艳东、佟志军负担。审 判 长  王红梅审 判 员  解胜涛人民陪审员  王凤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晓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