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7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刘正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正斌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751号罪犯刘正斌,男,1984年2月18日出生于福建省建阳区,汉族,初中文化。现在建阳监狱三监区八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6年12月28日作出(2006)南刑初字第4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刘正斌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追缴被告人刘正斌、许吴谕抢劫犯罪所得人民币六万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共计人民币15362.79元。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3月20日作出(2007)闽刑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7年4月9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8月18日作出(2010)闽刑执字第542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刘正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9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刘正斌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机修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截止2017年3月共获表扬5次。2017年7月6日向本院执行财产性判项人民币30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汇总表,进账消费清单,缴款凭证,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刘正斌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10年8月18日至2024年12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秀钦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