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恒与王妤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恒,王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林恒,男,1984年10月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银川市。被执行人:王妤,女,1990年1月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林恒与王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