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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381执1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林恒与王妤民间借贷纠纷案终本裁定书

法院

青铜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铜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恒,王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青铜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宁0381执167号申请执行人:林恒,男,1984年10月生于河北省河间市,汉族,大学文化,职工,住银川市。被执行人:王妤,女,1990年1月生于宁夏中卫市,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青铜峡市。本院在执行林恒与王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返还借款2.3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380元、公告费600元、申请费2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财产调查其无可供执行财产,已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范永华审判员  赵春娟审判员  龚廷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佳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