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03执1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冉全山与赵欣、宋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冉全山,赵欣,宋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03执173号申请执行人:冉全山,男,1950年5月18日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万年路。被执行人:赵欣,男,1978年9月17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文体西路财政局家属院。被执行人:宋蕾,女,1982年9月9日生,汉族,住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文体西路财政局家属院。申请执行人冉全山依据生效的(2016)陕0102民初223号民事判决书,要求被执行人赵欣、宋蕾归还申请人冉全山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107000元(计算至2015年11月25日,按月利率2%计算)及至付清该借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2870元、执行费11599元。本案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被执行人宋蕾名下有一辆迷你1598CC小轿车,车牌号为:陕A079**,申请人不要求对其车辆采取措施。经查询,被执行人赵欣、宋蕾均有工资收入,因另案已对其工资账户采取冻结措施,申请人也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该案终结执行,待有财产及财产线索后再行恢复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503执173号案件终结执行。若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即可再次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冯继忠审判员 李根平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 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