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4民初67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吉差果谷与阿里阿木、阿里木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越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越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吉差果谷,阿里阿木,阿里木呷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越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4民初674号原告:吉差果谷,男,1988年6月5日生。被告:阿里阿木,男,1972年3月8日生。被告:阿里木呷,男,1982年8月2日生。原告吉差果谷与被告阿里阿木、阿里木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原告吉差果谷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吉差果谷的撤诉行为属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吉差果谷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差果谷承担。审判员 胡 明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海阿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