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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1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某意与被告杨某、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意,杨某,夏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284号原告曾某意,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横堤村。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被告杨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被告夏某英,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意诉被告杨某、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曾某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夏某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意诉被告杨某、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曾某意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夏某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意撤回对被告杨某、夏某英起诉的起诉。审判长  贺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姚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