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初1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曾某意与被告杨某、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意,杨某,夏某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12284号原告曾某意,男,汉族,19某某年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湖北省洪湖市乌林镇横堤村。委托代理人李某,广东启仁律师事务所被告杨某,男,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被告夏某英,女,汉族,19某某年某某月某某日出生,户籍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岭新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某意诉被告杨某、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中,原告曾某意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杨某、夏某英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曾某意诉被告杨某、夏某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曾某意申请撤回对被告杨某、夏某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曾某意撤回对被告杨某、夏某英起诉的起诉。审判长 贺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姚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