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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行赔终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张天宇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天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行赔终2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张天宇,男,1993年11月28日生,汉族,现住江苏省南通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张天宇因诉南通市公安局行政赔偿一案,不服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的(2017)苏0611行赔初2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张天宇向原审法院起诉称:2011年9月7日,张天宇被交通巡逻警察五大队的警察打伤。故请求:1.判令肇事人必须向张天宇及家属真诚赔礼道歉;2.判令南通市公安局向张天宇写健康保证书;3.判令南通市公安局赔偿各种损失费人民币1909240.12元;4.判令南通市公安局承担诉讼费。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张天宇的诉讼请求属于行政赔偿范畴,而行政赔偿以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为前提,并由相关行政机关依申请先行作出赔偿决定。因张天宇未提供上述相关依据,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曾于2017年6月13日以邮寄形式向起诉人送达一次性补正告知书,要求张天宇依照法律规定对起诉材料进行补正,但张天宇的补正不符合要求。据此,原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对张天宇的起诉不予立案。张天宇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1.原审法院不立案的理由不充分、事实不清,上诉人起诉有证人、证物、病历、行政赔偿申请书等证据;2.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南通市公安局有举证责任;3.原审法院依据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裁定不予立案与事实不符。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给予立案审理。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本案中,张天宇在未提出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直接要求行政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原审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张天宇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明渠审 判 员 陆久斌审 判 员 周祖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李新珠书 记 员 孙 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