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5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报令、戴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报令,戴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孙报令,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侯台装饰城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戴鑫,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