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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17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孙报令、戴鑫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报令,戴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1748号申请执行人:孙报令,男,1958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天津市西青区侯台装饰城个体工商户,住天津市西青区。被执行人:戴鑫,男,1986年2月1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河北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7)津0105民初8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孙家全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