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7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玉民其他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张玉民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29号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即墨市新兴路75号。法定代表人袁涛,局长。被执行人:张玉民,男,1964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张玉民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即墨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食药监(2014)行罚决0S02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