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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执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汉族南昌市青山湖大道199号五湖国际广场808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邹建华、渝水区抱石东大道米兰量贩歌厅汉族江西省樟树市站前路7号姜建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汉族南昌市青山湖大道199号五湖国际广场808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邹建华,渝水区抱石东大道米兰量贩歌厅汉族江西省樟树市站前路7号姜建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执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汉族南昌市青山湖大道199号五湖国际广场808江西观睿律师事务所邹建华被执行人渝水区抱石东大道米兰量贩歌厅汉族江西省樟树市站前路7号姜建勇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执行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申请渝水区抱石东大道米兰量贩歌厅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5民初82号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渝水区抱石东大道米兰量贩歌厅应支付申请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案款31897.0元,承担执行费378.45元。本院已执行0.0元,尚有31897.0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渝水区抱石东大道米兰量贩歌厅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5执50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钟永洪审判员  肖兵生张昌发(江西)涂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