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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民初16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徐富贵与柯玉成、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富贵,柯玉成,汪海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81民初1685号原告:徐富贵,男,194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赵俊波,宁国市南山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柯玉成,男,197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告:汪海英,女,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代理):何舟,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富贵与被告柯玉成、汪海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富贵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富贵撤诉理由正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富贵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已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富贵负担。审判员  杨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瑾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