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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6执299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顺德区雅成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西华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佛山市顺德区雅成化工有限公司,江西华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6执29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佛山市顺德区雅成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杏坛工业园科技区八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9627708-X。法定代表人:李乾元,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西华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蓉江街道办事处桥口村,组织机构代码:07428487-8。法定代表人:何建平。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成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华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6民初128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顺德区雅成化工有限公司支付货款82639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以82639元为本金从2016年3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925.88元。因债务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依法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房地产登记;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并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91754.4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606执299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谢贤涛执行员  黄伟升执行员  李伟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梁润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