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14财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姚志刚、廖晓艳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志刚,廖晓艳,韦大娜,张真菊,付刚,尹春兰,罗卫明,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14财保125号申请人:姚志刚,男,197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保康县,申请人:廖晓艳,女,198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申请人:韦大娜,女,199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岑溪市,申请人:张真菊,女,1987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溆浦县,申请人:付刚,男,1977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遂平县,申请人:尹春兰,女,1982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宁市,申请人:罗卫明,男,199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连南瑶族自治县,被申请人: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广汇路2号之404室。法定代表人:吴卫国。姚志刚、廖晓艳、韦大娜、张真菊、付刚、尹春兰、罗卫明与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姚志刚、廖晓艳、韦大娜、张真菊、付刚、尹春兰、罗卫明向本院申请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2702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值银行存款。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广州帝宇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价值72702元的财产或冻结其等值银行存款。案件申请费92.7元,由申请人姚志刚、廖晓艳、韦大娜、张真菊、付刚、尹春兰、罗卫明垫付。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小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