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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03民433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潘东荣、黄衍川等与柯晓东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潘东荣,黄衍川,柯晓东,黄秋金,郭毅明,施超颖,魏雄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03民4337号原告:潘东荣,男,1962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黄衍川,男,197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柯晓东,男,1984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黄秋金,女,1984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郭毅明,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施超颖,女,1979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被告:魏雄民,男,1960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原告潘东荣、黄衍川与被告柯晓东、黄秋金、郭毅明、施超颖、魏雄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潘东荣、黄衍川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潘东荣、黄衍川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许祥鑫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傅佩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