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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822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孙军龙与曾山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军龙,曾山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822民初998号原告:孙军龙,男,198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委托代理人:彭建军,吉水县新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曾山花,女,1985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吉水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安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财险吉安分公司)。住所地:吉安市吉福路**号。原告孙军龙与被告曾山花、人保财险吉安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军龙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孙军龙负担。审判员 肖 晖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扬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