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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洪菲诉被告张晓梅、宋启跃、张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洪菲,张晓梅,宋启跃,张振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480号原告周洪菲,女,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黑龙江省讷河市西南街,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晓梅,女,1962年5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宋启跃,男,1960年4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讷河市,现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被告张振海,男,1962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讷河市直储库职工,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公民身份号码×××。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洪菲诉被告张晓梅、宋启跃、张振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洪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00元,减半收取1,150.00元,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德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丽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