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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9执2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廖明德与姚小英、屏山县屏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廖明德,姚小英,屏山县屏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9执265号申请执行人:廖明德,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被执行人:姚小英,女,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执行人:屏山县屏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屏山县石盘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姚小英。本院在执行廖明德与姚小英、屏山县屏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屏山县屏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屏山县屏圣制衣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36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亨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钟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