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2民初28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王爱云与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睢县星湖湾分公司、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爱云,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睢县星湖湾分公司,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李玉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2民初2813号原告:王爱云,女,1965年7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河南省睢县。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睢县星湖湾分公司,住所地睢县怡水华庭第5幢楼1单元102室。法定代表人:李巍职务:总经理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食品街125号。法定代表人:李巍职务:总经理被告:李玉政,男,1974年9月17日生,汉族,市民,住河南省商丘市。原告王爱云与被告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睢县星湖湾分公司、商丘福林置业有限公司、李玉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爱云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爱云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爱云负担。审判员 丁兴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威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