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宁03刑更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国金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王国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宁03刑更201号罪犯王国金(曾用名王国华),男,生于1988年1月1日,汉族,文盲,原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现在吴忠监狱五监区服刑。宁夏永宁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永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罪犯王国金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8年1月31日止,于2013年9月25日送监狱服刑改造。执行机关吴忠监狱于2017年7月11日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罪犯王国金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四天,报送本院审理。检察机关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作出同意吴忠监狱对该犯减刑的检察意见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监规,能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考试成绩合格。在生产劳动中,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规定,能努力完成生产任务。因表现突出,2015年二季度获表扬奖励,2015年”新时空、新文化、新人生”活动获表扬奖励,现累计得减刑分105.8分。依据《宁夏回族自治区监狱计分考核罪犯实施细则(试行)》(宁司通118号)七十六条之规定,减刑分折算2539.2分,行政奖励折算132分,合计折算积分为2671.2分。本院认为,罪犯王国金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考虑该犯在原判的犯罪性质、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结合其在服刑期间改造情况、计分考核情况。根据执行机关报请材料,该犯余刑不足一年,其减刑幅度应在三个月,执行机关以六个月报减不符合规定,检察机关同意该意见不正确,应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王国金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十四天(刑期自2013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0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杜立文审判员 王文喜审判员 陈 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