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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23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帮海与郭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竹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帮海,郭顺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323民初1033号原告:杨帮海,男,1965年9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光成,湖北省竹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代为签收法律文书。被告:郭顺军,男,汉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帮海诉被告郭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帮海于2017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帮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帮海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68元,减半收取334元,由原告杨帮海负担。审判员  胡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肖鹏附:本裁定适用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