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81民初3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张立新与刘泽林、信健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新,刘泽林,信健,石礁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81民初3697号原告:张立新,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刘斌。被告:刘泽林,男,1972年7月1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信健。被告:信健,男,1981年5月9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被告:石礁,男,1990年8月5日出生,农民,现住遵化市。委托代理人:吴相东。张立新与刘泽林、信健、石礁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原告张立新于2017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立新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张立新负担。审判员 杨久方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志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