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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0104民初53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03

案件名称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与新疆天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新疆天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新0104民初5359号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市。负责人:叶义生,该分院院长。被告:新疆天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铁门关市。法定代表人:张安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与被告新疆天宇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西省勘察设计研究院新疆分院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28.06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自行承担。审判员  赵金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莉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