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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803刑初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谢王生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王生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803刑初263号公诉机关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王生,男,出生于广东省雷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广东省雷州市,住广东省湛江市。因犯抢夺罪分别于2011年4月21日、2012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5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湛江市霞山看守所。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霞检诉刑诉[2017]2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王生犯抢夺罪,于2017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王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5月20日16时许,被告人谢王生驾驶一辆黑色怡玲牌电动车途径湛江市霞山区人民大道中农垦医院门前路段时,窥见同是驾驶电动车的被害人高某脖子上戴有黄金项链。谢王生遂心生歹意,驾车尾随高某至人民大道中希尔斯酒店门口路段,从高某右后侧靠近,突然伸手将其黄金项链抢走,谢王生得手后驾车往赤坎方向逃跑。随后,被告人谢王生将抢来的黄金项链拿到湛江市赤坎区百姓村金凌回收行,以人民币9870元的价格卖给店主朱某。公安人员抓获被告人谢王生时从其身上缴获销赃花剩的赃款人民币3060元及扣押作案工具一辆黑色怡玲牌电动车。破案后,被抢的黄金项链已追缴发还被害人高某。经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检测,谢王生所抢的黄金项链重量39.41克,金链主体表面金[Au]含量:999‰。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涉案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12355元。另查明,被告人谢王生因犯抢夺罪分别于2011年4月21日、2012年10月25日被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2017年3月5日刑满释放。以上事实,被告人谢王生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高某的陈述,证人朱某的证言,扣押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接受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周大福收据,广东省珠宝玉石及贵金属检测中心检验报告,湛霞价认字[2017]112号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示意图及照片,[2011]霞刑初字第153号、[2012]霞刑初字第367号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存根),被告人谢王生的供述,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王生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驾驶电动车乘被害人不备公然夺取财物,价值人民币123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王生犯抢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谢王生因故意犯罪被判过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谢王生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在庭审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谢王生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王生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2日起至2018年8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缴获的违法所得人民币3060元及作案工具怡玲牌电动车1辆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麻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