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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724行初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XX香与上犹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卫生行政管理(卫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上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犹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香,上犹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上犹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赣0724行初3号原告XX香,女,1968年6月16日生,汉族,住上犹县。委托代理人杨有春,上犹县正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上犹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住所地上犹县东山镇犹江大道稍口行政小区。法定代表人赖春华,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子康,该局副局长。第三人赣州百顺竹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犹县黄埠工业园西路。法定代表人刘召春,该公司总经理。原告XX香诉被告上犹县医疗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待遇审核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XX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XX香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XX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XX香承担。审 判 长  王丽玉审 判 员  曾祥盛审 判 员  王贵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罗垂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