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广州市霖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翁艳仪、陈卓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2017)粤0103执816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市霖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翁某,陈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816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霖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荔湾区周门路周门街25号403房。法定代表人:叶伟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沈金桃,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某,女,1986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被执行人陈某,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台山市。申请执行人广州市霖园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翁某、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的(2016)粤0103民初434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宋某向申请人履行支付租金及相关费用暂计264134.03元,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并负担本案执行费3862元的义务。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执行,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陈某名下的车牌号码为粤T×××××号小型汽车一辆,因该车使用状况不明,现无法处理。经本院发函查询银行、房管部门及车管所,没有发现两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短期内未能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816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伍卫东审判员 王宁宁审判员 韩升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罗雁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