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4执2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庆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徐文龙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文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24执271号移送执行部门庆安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徐文龙,男,1980年6月2日出生,住址庆安县。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徐文龙罚金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徐文龙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庆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黑1224刑初73号刑事判决书关于罚金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子新审判员 袁金生审判员 吴继高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宫兆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