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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5民初2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韩莉与钱光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固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莉,钱光华,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固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5民初2954号原告:韩莉,女,住固始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河南振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光华,男,住固始县。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富德保险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内环路29号楼众合环宇大厦五层01-09室。负责人:李文勉,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俊才,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韩莉与被告钱光华、保险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莉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78元,减半收取18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鸿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骥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