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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8执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苏XX与被申请执行人郝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XX,郝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方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1128执6号申请执行人苏XX,男,汉族。被执行人郝XX,男,汉族。申请执行人苏XX与被执行人郝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方民初字第6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苏XX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XX与被申请人郝XX达成和解协议向我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方山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晋1128执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瑞强二○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刘昊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