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4民初39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行雨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张行雨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04民初3928号原告: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法定代表人:王红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纪演娟,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曈,陕西汉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张行雨,男,1971年2月9日出生,汉族,江苏省丰县人,住西安市莲湖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宏雷、惠凯,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行雨商品房买卖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绮得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22元,原告已预交,本院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自行承担4161元。审判员 王晓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宏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