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37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与郭占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郭占秋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637执86号申请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博野县。负责人,杜洪亮。被执行人郭占秋,男,196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博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博野县供电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占秋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郭占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寇建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汤昭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