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6执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曹彩琴与齐立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彩琴,齐立民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126执77号申请执行人曹彩琴,女,1983年4月11日生,甘肃省定西市人,现住岷县。被执行人齐立民,男,1979年10月16日生,甘肃省岷县人,住岷县。申请人曹彩琴与被执行人齐立民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2015)岷民二初字第3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一、由被告齐立民支付原告曹彩琴吊栏租金59080元,返还租赁物3米吊栏2套,6米吊栏2套(上述款项自判决生效后15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639元由被告齐立民负担。被执行人齐立民未自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2月13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齐立民在十里镇台子村有楼房上下8间院,为躲避债务长年在外,又不返还租赁物和申报财产是故意躲避执行拒不配合。2017年7月11日对被执行人齐立民按拒不执行判决罪移送公安机关已立案侦查,该案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白亚军审判员 王银虎审判员 张彦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宏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