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民终22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彭自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彭自秀,刘任,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民终228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住所地信阳市京深路北段。负责人:彭永恒,系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彭自秀,女,1968年2月17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任,男,1989年2月23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郑汴路***号附*号。负责人:文晓娜,系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民财���信阳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彭自秀、刘任、原审被告太平洋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2017)豫1528民初11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人民财险信阳分公司收到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买戈良审判��朱永超审判员 付 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仲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