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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303民初394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与被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03民初3948号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住所地徐州市云龙区西店子村****号。经营者:张朝平,男,1972年5月18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被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东渚镇东街1号。法定代表人:薛林根,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与被告苏州太湖古典园林建筑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云龙区润城钢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1238元,减半收取为619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方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亚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