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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在岭与张东存、秦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在岭,张东存,秦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牛在岭,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存,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建设,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牛在岭与张东存、秦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2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同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