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牛在岭与张东存、秦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在岭,张东存,秦建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129号申请执行人牛在岭,男,195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东存,男,1970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秦建设,男,1969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本院执行牛在岭与张东存、秦建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豫0621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正在自行协商中,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621执129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高同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