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执98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赵惠玲与谢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惠玲,谢缘,谢体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02执98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赵惠玲,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谢缘,男,1992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被执行人:谢体武,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烟台市芝罘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惠玲与被执行人谢缘、谢体武(2014)芝民社二初字第358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谢缘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谢缘所有的鲁F×××××号、鲁F×××××号小型汽车二辆,查封期限为二年。二、被执行人谢缘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谢缘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谢缘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魏东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修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