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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5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李振威、任红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李振威,任红飞,代守莲,院文化,徐永霞,徐慧,许红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5807号原告李超群,男,汉族,1982年6月1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委托代理人李俊丽,系李超群兄妹。被告李振威,男,汉族,1988年11月8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任红飞,女,汉族,1985年1月2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代守莲,女,汉族,1978年8月22日出生,住商丘市。被告院文化,男,汉族,1978年6月13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永霞,女,汉族,1980年7月19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徐慧,女,汉族,1982年11月11日出生,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许红建,男,汉族,1972年11月10日,住商丘市睢阳区。原告李超群诉被告李振威、任红飞、代守莲、院文化、徐永霞、徐慧、许红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受理,因原告李超群未预交受理费,本院按规定通知其预交受理费,但原告李超群在规定的时间仍未交纳。本院认为:原告李超群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经通知其仍未预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超群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金士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雪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