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81民初3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李文贵与杨现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贵,杨现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81民初3540号原告李文贵,男,1967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陈俊军,系林州市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现文,男,汉族,1963年7月15日生,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杨广庆,系林州市红旗渠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文贵诉被告杨现文追偿权纠纷一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李文贵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文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孟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