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7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文豪与段艳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艳品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08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2004年6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宜阳县,现住宜阳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户籍住址栾川县,现住宜阳县,系原告母亲。被告段艳品,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艳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艳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艳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段艳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强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