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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7民初20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李文豪与段艳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段艳品

案由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宜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7民初2087号原告李某某,男,汉族,2004年6月1日出生,户籍住址宜阳县,现住宜阳县。法定代理人:刘某某,女,汉族,1972年2月4日出生,住户籍住址栾川县,现住宜阳县,系原告母亲。被告段艳品,女,汉族,1986年6月15日出生,住宜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段艳品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艳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申请撤回对被告段艳品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对被告段艳品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某某承担。审判员  杨庭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强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