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恢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杜主林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商进宝,杜主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恢121号申请执行人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商进宝,男,1967年12月28日生,汉族,郯城县胜利镇南新汪村,372822196712282718。被执行人杜主林,男,1968年2月7日生,汉族,住址同上,372822196802072722。本院在执行郯城县奥德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商进宝、杜主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应付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郯城县人民法院(2014)郯商初字第6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吴 超二0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清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