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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武道艺与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道艺,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马继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22民初1317号原告:武道艺,男,1970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赵平选,安徽威名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新城区陡岗路北侧,信用代码91340122754875428C。法定代表人:李桂前,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安徽华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继海,男,1973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肥东县。原告武道艺与被告安徽中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中海公司)、马继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道艺及其委托代理人赵平选、被告中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殷平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继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道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给付原告货款14万元,并自立案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3年8月,被告中海公司承建了杨店乡跃进村安置点工程。该工程的部分黄砂、水泥等材料由原告供应。至2014年9月,被告欠原告货款14万元,该货款由项目负责人马继海签收确认。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一直拖延不付。被告中海公司辩称: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中海公司从未向原告购黄砂水泥,也从未承诺支付原告货款,中海公司不欠原告货款,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中海公司的请求。被告马继海未作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因杨店新农村建设需要,被告马继海从原告处购买黄砂水泥,马继海于2014年9月27日向原告出具一张欠条,欠条载明:欠条今欠到杨店新农村黄沙水泥材料款共计壹拾肆万元整(¥140000.00)欠款人:马继海2014.9.27。后来,原告多次向马继海催要,马继海一直拖延不付。原告从未向中海公司要过款,中海公司也未向原告付过款。以上事实,有当事人陈述、马继海出具的欠条等证据在卷予以佐证。本院认为,被告马继海向原告出具欠条,理应及时给付欠款,拖欠不付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主张中海公司给付货款,因欠条并未有中海公司的印章,不能认定中海公司欠其货款,故原告对中海公司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马继海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继海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武道艺货款140000元,并自2017年3月23日起按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二、驳回原告武道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马继海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崔文明人民陪审员  柏培华人民陪审员  崔晓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谢 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