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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21执18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姚全武与周世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全武,周世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21执18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姚全武,男,生于1969年9月7日,汉族,居民,住贵州省贵阳市。被执行人周世斌,男,生于1972年2月5日,汉族,农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姚全武与被执行人周世斌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6)川2021民初134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3日向被执行人周世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世斌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姚全武偿还借款50000元的义务,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240元、申请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周世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周世斌系四川省安岳县周礼中学职工,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周礼分理处有工资可供执行,本院将被执行人周世斌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支行周礼分理处工资账户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1年。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司法执行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周世斌现在金融部门无存款、在房管部门无房屋登记信息、在车管部门无车辆登记、无证券持有信息和工商注册登记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姚全武案件的财产处置情况和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姚全武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周世斌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川2021执18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周世斌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姚全武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郭助忠审判员  刘 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