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民终46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张太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张太英,莫少锋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民终46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区东城中心东源路人保大厦。负责人:王焱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太英,女,汉族,1952年7月12日出生,住湖北省宜城市雷河发展区。原审被告:莫少锋,男,汉族,1992年1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东莞市。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太英及原审被告莫少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7)粤1972民初2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证,原审法院于2017年5月10日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送达了《预交上诉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接到该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费,并告知逾期缴费的,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未在指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小玲审判员 黄燕慧审判员 李远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淑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