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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9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9执66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某,男。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业主共有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赵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本院作出的(2017)陕0429民初858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执行中,被执行人张某某缴纳了案件款1800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申请人执行人赵某某领取了案件款1800元,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旬邑县人民法院(2017)陕0429执85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张某某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雷可宁审判员  文星妍审判员  文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马 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