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105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一峰与陆前、陆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峰,陆前,陆南,周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118号原告:黄一峰,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前,男,壮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陆南,男,壮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周日红,女,壮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原告黄一峰诉被告陆前、陆南、周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一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黄一峰负担。审 判 长 包其剑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