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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05民初3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黄一峰与陆前、陆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一峰,陆前,陆南,周日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105民初3118号原告:黄一峰,男,汉族,1986年6月17日出生,住广西合浦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锐,广西天狮灵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前,男,壮族,1974年6月27日出生,住南宁市青秀区,被告:陆南,男,壮族,1972年11月20日出生,住南宁市江南区,被告:周日红,女,壮族,1972年1月21日出生,住广西崇左市江州区,原告黄一峰诉被告陆前、陆南、周日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黄一峰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一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一峰撤诉。案件受理费107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537元,由原告黄一峰负担。审 判 长  包其剑人民陪审员  齐素勉人民陪审员  杜 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