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繁执字第0061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长兴宏鑫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兴宏鑫化工有限公司,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繁执字第0061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长兴宏鑫化工有限公司,住浙江省长兴县,机构代码:598520253。法定代表人:杨安英。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住繁昌县,机构代码:726319686。法定代表人:许齐升。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繁民二初字第0002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7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安徽省芜湖锐龙巾被有限公司在承租人繁昌县建鑫纺织品有限公司处租金44万元(每月18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全灿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 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