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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0303执51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张体华、李炳凤、任加波、遵义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张体华,李炳凤,任加波,李炳旭,遵义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303执51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住址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珠海路万豪国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3322448027M。委托代理人杨蛟,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张体华,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李炳凤,女,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任加波,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被执行人李炳旭,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被执行人遵义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址:汇川区香港路罗庄市场,组织机构代码79525950-9。法定代表人李炳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303民初5121号民事调解书,受理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行申请执行张体华、李炳凤、任加波、遵义巾鑫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178415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295元、执行费257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高消费令等执行法律文书,并将其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督促其尽快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线下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执行措施查找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线索,本院轮候查封了李炳凤、张体华名下权证号201013050房产一套、李炳旭名下权证号201206738房产一套、张体华名下监证00045092房产一套。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存款、房产、土地可供立即执行。上述执行情况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过,本院依法告知申请人后,申请人对此无异议,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综上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昊审判员 黄耀阳审判员 李占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雷闻旭 关注公众号“”